7.
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土地為住宅區(再發展區),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樓 房,屋齡約47年,建物二樓後面有增建,二樓前面有遮雨棚增建,建物3樓為增建,屋內有油漆 剝落情形,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且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至有無海 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則未據債權人、債務 人提及,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 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 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 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 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 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 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 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8.
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