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3年12月5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14地號土地 現為放水中之田及雜草地,拍賣標的
3.
59地號土地為雜草地,63地號土地為 放水中之田、雜草及菜園。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
4.
63地號部分為放水 休耕之水田,部分為菜園。另依本件共有人來電稱,本件拍賣標的土地未出租 他人,其上耕作人均為共有人所自行耕作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債務人未 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5.
依土地登記謄本,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 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此等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 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9.
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 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 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11.
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各 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各標內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 絕承買。
12.
又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 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 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 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