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2月3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兩塊田 地。
3.
本件土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 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六、本標的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永佃權人、農育權人等有優先承買權,請 應買人自行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法公告實施之區域計畫有 禁止或限制使用等限制規定,請逕洽各主管機關查詢,俾決定是否應買, 拍定後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