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 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7.
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得具狀向本院主張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第
8.
18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9.
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知本件標的土地之編定情形:183及185地號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84及18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10.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