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2.
依115年2月3日查封筆錄紀載,建物1樓第一間房間與4樓房間有漏水,據地政人員 稱,1樓及2樓有擴建,3樓及4樓均為增建,建物有漏水及鋼筋裸露情形,在場之債務 人親屬稱建物係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3.
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 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 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