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揭示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配偶稱本件標的物建物及車位B3-44出租予 第三人,承租人配偶並提出租約,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月租新台幣14700元,每月 付租一次,拍定後不點交。
9.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 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 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定。 六、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