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5年6月3日履勘現場,地政人員稱193地號為道路用地,其上有座土地公廟。5525 建號則為社區管理中心。社區總幹事稱建物由債務人之父親居住,有地下車位,屋況有油漆剝 落。
3.
本院履勘現場當日,屋內並無人在場,然有居住使用之情形,是否僅債務人父親或尚有其 他人占有原因不明,本件不點交。
8.
拍賣建物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 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0.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