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本院115年3月5日查封筆錄,拍賣標的房屋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執行人員巡視目視 無足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後陽台為增建,並經債務人稱房屋含無編號停車位一個,又停車位 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以上資訊僅供參考,實際有無、位置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 員會查詢。拍定後點交房屋,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 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72年7月13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 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7.
本件所拍賣之2142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部分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 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 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 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 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 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 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 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 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