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4日現場執行時,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依債權人提出現場執行照 片,樓梯間均可見大片油漆剝落及壁癌狀況,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7.
第5681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 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上開事由,請求增減價金、撤銷拍定或其他爭執。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62年9月14日)住宅區用地。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 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本件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
8.
桃縣工建使 字第136號使用執照,即拍賣建物之執照,仍受套繪管制,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請應買人 參考、注意。
10.
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附 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 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11.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12.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