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346-24地號土地為集合住宅建物之共同基地,其餘地號土地則屬集合住宅之公共用 地,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3.
本件至現場履勘時,據債權人陳稱建物前出租他人使用,現無人居住,其內堆放傢俱、起 居用品及電器等,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4.
據債權人查報稱本件標的含5個停車位,車位編號地下一層
5.
30號,惟停車 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 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10.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11.
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 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