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410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門牌號碼:楊高路210巷160號)。1153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但無法入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1153地號上有
3.
249建號,1410地號上有423建號,請應買人留意。
4.
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7.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9.
1153地號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所有權人就建物坐落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0.
依桃園市政府114年5月8日府文資字第1140113629號函覆,
11.
1410地號為本市公告直轄市定古蹟「楊梅道東堂雙堂屋」一部分指定保存範圍,1409地號指定保存面積為3436‧47平方公尺,1410地號指定保存面積為7313‧07平方公尺,土地移轉、使用上之限制,請參照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2條規定,應事先通知本府,其屬私有者,除繼承者外,本府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1條,移轉之通知,應由其所有人為之。承上,如未依前開規定辦理,應依同法第107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鄭君持有範圍如經辦理拍賣程序且非由本府承購,拍定人亦應依同法及古蹟管理維護辦法相關規定,善盡古蹟管理維護之責;如有管理不當以致破壞文化資產保存價值,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2.
106條規定罰之。供投標人參考。若主管機關就
13.
1410地號主張優先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六、土地使用分區
14.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
15.
1410地號均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16.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11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62年9月14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18.
1153等地號土地其上均設有地上權,拍定後地上權隨同移轉,不塗銷,如符合地上權人建屋等相關規定,則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此權利存在之人須自行提起訴訟確認其權利存在,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地上權人就其有地上權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9.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20.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2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22.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法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23.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