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5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稱
5.
746為農地及道路,其餘地 號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使用占有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土地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 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各利害關係人對該第三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 發生爭執時,就此須(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 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13.
745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 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 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 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 得依法撤銷其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