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三人梁文漢、恆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0月1日共同承租230-
2.
23 3地號土地,並興建門牌屏東縣萬巒鄉佳興路97-1號建物使用中,租期至民國156年9月30日,依 民法第426條之
6.
230 地號與上開建物有使用上一體關係,優先承買權人如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全部標的優先承 買,以利整體使用。
7.
第三人瑞漢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用並占有229-
10.
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4年9月16日屏院昭民執丙114司執13129字第1144089984號執行命 令,予以終止之通知,若上開執行命令於點交前經廢棄確定則不點交,否則點交之。本件如經
12.
土地使用分區均係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六、本件拍賣標的暫編67建號建物,均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 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 意。
13.
第三人梁文漢、恆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係承租230-
14.
233地號土地,並興建門 牌屏東縣萬巒鄉佳興路97-1號建物,依民法第426條之
18.
230地號與上開建物有使用上一體關係,優先承買權人如行 使優先承買權應就本件全部標的優先承買,以利整體使用。若承租人主張有優先承買權爭議, 係屬實體爭執事項,需另訴解決,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