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土地坐落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土地係拍 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分管、占用情形不明,建物未在拍賣之內,地上物占用 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 亦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7.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8.
土地共有人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六、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建物所有人(債務人除外)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