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既成道路、部份有芒果、木瓜等果樹、部分有一貨櫃 屋、流動廁所、水塔及土地公廟,中央區域為一高聳土地,西側與鄰地有一層 樓高之落差,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系爭土地上有一座土地公廟,部分種植果樹、放置貨櫃,部分為水泥、砂石產業道路、標的中間有一大面積土丘,土丘旁空 地有種植果樹、樹木。土丘地勢陡峭無法上去,故無法確認土丘上實際使用情 形。因標的與鄰地間地勢有高低差,目前標的西側與道路有建造擋土牆等語, 上開地上物未列入鑑價,並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 形,仍請應買人注意自行前往查證,地上物占用土地部份、土丘部份、道路部 份拍定後不點交,僅就其餘能通行空地部份點交,但如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 院得全部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 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或民法第426條 之2第1項之規定,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證明文 件正本供本院審查)。
4.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 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 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
5.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 審慎投標。
6.
拍賣之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7.
拍賣標的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使用上、取得上限制或有無非拍賣 之地上物坐落等情事,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查明釐 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定。
8.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 因拍定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 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