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土地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土地上因 有大門鎖住,無法入內,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樹林及疑似建物,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僅就土地 部分聲請執行;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9.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