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3號土地由較舊之鐵皮屋坐落,編號4~9號土地 由舊鐵皮廠及較新之廠房、鋼棚坐落,部分鋼棚飼養牛隻‧編號10號土地為雜草空地,部分土 地上有推放工程機具及建材;且在場人即承稱人陳稱,前開土地、建物均由昶清營造有限公司 所承租,租期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133年1月25日止,租金合計每用新臺幣十萬元,嗣據鑑 價報告書所示,除編號1號土地為農業區水利用地,其餘土地現況主要為飼養牛隻,編號1號建 物部分閒置未利用,部分畜牧使用,編號2~
5.
8號建物 為宿舍、辦公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9.
編號1~10號土地、編號1號建物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10.
編號2~6號建物有預辦登記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2~10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 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 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 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12.
8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 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13.
拍賣之土地、建物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