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法院 114莊31371乙

彰化縣伸港鄉福新段915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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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8/28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9/30 週二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50
保證金:
10
總坪數:
5.7
坪單價:
8.7萬/坪
持分地坪:
5.7 坪
總現值:
11 萬
拍後增值:
-39 萬
使用分區/類別:
梁宗豪
梁宗豪
法拍專員
經紀業:台灣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地 址:彰化縣彰化市中央路184號12樓之7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彰化縣 伸港鄉 福新段 915地號,面積 2,856.7 m2,持分 70/21600,25 萬
2.
彰化縣 伸港鄉 福新段 916地號,面積 2,974.3 m2,持分 70/21600,25 萬
法院筆錄 (3)
1.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土地均臨路,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及 私設巷道,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 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道路占用 部分,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 應買人注意。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 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 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 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 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若共有人對前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 人對其他標的物不得拒絕應買,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 金無息退還。六、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 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6.
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 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 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土地增值 (2)
1.
彰化縣 伸港鄉 福新段 915地號
2,856.7 m2 × (70/21600) × 5,800 元 - 25 萬元
= -19.6萬元
2.
彰化縣 伸港鄉 福新段 916地號
2,974.3 m2 × (70/21600) × 5,800 元 - 25 萬元
= -19.4萬元
鄰近待拍
2025/9/30
1拍 不點交
21.4 坪 / 170 萬
2025/9/16
1拍 部分點交
18.8 坪 / 711 萬
2025/9/2
1拍 不點交
62.4 坪 / 180 萬
2025/9/17 ~ 2025/12/16
應買 不點交
4.7 坪 / 15.1 萬
2025/9/16
3拍 不點交
22.2 坪 / 76.8 萬
2025/9/10
3拍 部分點交
133.5 坪 / 172.4 萬
2025/9/16
特拍 不點交
14.2 坪 / 38.4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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