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6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龍廣段11地號土地為 雜草叢。債務人之胞妹傅麗淳稱標的物現無人使用。另據民國114年5月9日之鑑 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未臨路,需藉由臨地進出,且臨地有墳墓。本件標的物拍 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 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 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六、本件標的物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執,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