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法院 114物50878

高雄市美濃區竹頭角段二小段3869地號

1拍 不點交 待拍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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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9/1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5/10/21 週二 上午 09: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225
保證金:
45
總坪數:
159.8
坪單價:
1.4萬/坪
持分地坪:
159.8 坪
總現值:
79.3 萬
拍後增值:
-145.7 萬
使用分區/類別:
王曉曉
王曉曉
法拍專員
經紀業:曉曉不動產
地 址:高雄市大埤路32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2)
1.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段二小段 3869地號,面積 80 m2,持分 1/6,10 萬
2.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段二小段 3863地號,面積 515 m2,持分 1/1,215 萬
法院筆錄 (9)
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63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 平房及以鐵皮搭蓋屋頂之棚架,現停放車輛及堆置雜物。門牌為:興隆二街39 號;3869地號土地現為3863地號前方靠近馬路旁之狹長空地。
6.
3863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他項權利設定。
7.
3869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386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3869地號土地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 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 拍定。
9.
386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386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 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 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 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土地增值 (2)
1.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段二小段 3869地號
80 m2 × (1/6) × 1,500 元 - 10 萬元
= -8萬元
2.
高雄市 美濃區 竹頭角段二小段 3863地號
515 m2 × (1/1) × 1,500 元 - 215 萬元
= -137.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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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112.4 坪 / 32.1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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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 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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