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863地號土地上有一磚造 平房及以鐵皮搭蓋屋頂之棚架,現停放車輛及堆置雜物。門牌為:興隆二街39 號;3869地號土地現為3863地號前方靠近馬路旁之狹長空地。
6.
3863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其餘無他項權利設定。
7.
3869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3869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 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3869地號土地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 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 拍定。
9.
386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時,有優先承買權,惟其主張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0.
本件標的土地均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 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 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1.
本件3863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 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 權人。 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先承 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 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1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 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3.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