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2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276-4地 號土地上有兩層樓磚造建物乙棟(門牌為民族路105號)及其前面之道路,3276-2 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後面之磚造平房與空地,其中一部分土地為磚造平房之一 部分內有放置抽水機。另據債權人於114年11月14日具狀陳報,3276-4地號土地 上有房子,門牌為民族路105號,3276-2地號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係抽水 站(似有出租予農田水利會);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3276-
8.
327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 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 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就優先購 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0.
3276-2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 不點交。
11.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