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4028地號為農地,4029地號部分為農 地,部分溪流河道,農地均為短期作物。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具狀 陳報,2筆土地上種植短期經濟作物(茄子、四季豆),並無任何租賃關係。又據 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為非都市計畫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種植短期作 物,西側部分為大坑橋下大排水溝,地勢低於路面,北側為墳墓區公墓,單面 北側臨5米路,土地呈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投標人應自 行查明。 六、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點交, 請投標人注意。
8.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 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 責。
9.
本件土地均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 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 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是須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不為承買 後,應買人始得承買。又如優先購買權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 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 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2.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 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 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