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4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筆土地相鄰, 現地上物有雞舍、水池、果樹、鐵皮建物之部分及空地,債務人在場稱雞舍為 前妻之畜牧場所有,果樹為債務人種植,上開土地上原有農舍(廣興街1號)已 拆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有第三人占用土地作為畜牧場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其上之同段43建號即高雄市美濃區廣興街1號農舍滅失,已由債權人代辦滅失登 記完畢。惟依高雄市稅捐處旗山分處114年7月4日函,債權人代債務人申請註銷 房屋稅籍,經勘查該房屋稅籍尚有4棟鋼鐵造及1棟磚造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未 拆除,無法辦理註銷房屋稅籍。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 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 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 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 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本件土地均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 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