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440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空地、雜木及雜 草,部分為門牌號碼南投縣埔里鎮鐵山一巷3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597建 號)坐落,債權人則表示440地號土地及597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分管。另據鄰 右表示建物長期無人使用,但過年或節日會回來等語。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所有權應有 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7.
本件僅就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其餘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 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六、拍賣之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本件所拍賣之土地及建物一併行使優 先承買權,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8.
拍賣之597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 築或有其他依法應拆除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 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9.
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 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 鑑界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