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蔡藍英花在場,稱標的物係其與家人蔡超俊自 住使用,標的物有漏水情形,惟無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 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身分之證明,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因法 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 意。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10.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