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均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100萬元之抵押權與本件債權人,抵押 權於拍定後塗銷。
2.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2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鑑價人員、地政人員到場執行。據 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系爭
5.
11-4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石筍尖26號 房屋西北偏西方約410米處。
8.
1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石筍尖26號房 屋西北偏北約260公尺處。10-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石筍尖26號房屋西北偏西方約52 0米處。1-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石筍尖26號房屋西北方約870米處。10-
13.
11-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平溪區石筍尖26號房屋西北方約420米處。以 上土地均無路可達,且為雜木林。」等語。
14.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1,94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