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法院 114曾21014

新竹縣新埔鎮北平段1248地號

特拍 不點交 待拍
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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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12 更新
拍賣日期:
2026/2/11 週三 下午 02: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96.3
保證金:
19.3
總坪數:
25
坪單價:
3.8萬/坪
持分地坪:
25 坪
總現值:
49.7 萬
拍後增值:
-46.6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貴格代書
貴格代書
法拍專員
經紀業:貴格地政士事務所
地 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一段2號8樓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248地號,面積 800.8 m2,持分 1034/10000,96.3 萬
(山坡地保育區 丙種建築用地)
拍賣紀錄 (4)
1拍,2025/10/8,總底價 188萬,保證金 37.6萬,坪單價 7.5萬/坪,流標
2拍,2025/11/5,總底價 150.4萬,保證金 30.1萬,坪單價 6萬/坪,流標
3拍,2025/12/10,總底價 120.3萬,保證金 24.1萬,坪單價 4.8萬/坪,流標
應買,2025/12/19~2026/3/18,總底價 120.3萬,保證金 24.1萬,坪單價 4.8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2)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坐落有兩棟無門牌,未辦 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據鄰居稱,建物門牌應為「新竹縣新埔鎮大平窩88 號」,建物未占用之土地為水泥空地、雜草地及道路。另據前案(本院107年度 司執字第1629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調查之結果,拍賣之土地雖登記為同 段38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惟現場並無面積結構與謄本登記內容相符之建物。 且據新竹縣政府稅捐稽徵局108年8月12日來函表示,因查無相符構造及面積之 建物,該局已另案通知納稅義務人說明及辦理房屋稅籍註銷事宜。本件係拍賣 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 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2.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 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 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 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 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5.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 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6.
依前案(112年司執字2352號)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土地位 於活動斷層上,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
11.
轉訴訟輔導科(轉分 機
12.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新埔鎮 北平段 1248地號
800.8 m2 × (1034/10000) × 6,000 元 - 96.3 萬元
= -46.6萬元
鄰近待拍
2026/2/4
2拍 點交
343.6 坪 / 127.6 萬
2026/2/25
3拍 不點交
2.6 坪 / 1.3 萬
2026/2/25
3拍 點交
38 坪 / 12.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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