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土地上現有種植水 稻。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投標人請自行查證。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 部分,該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其上地上物、農作物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及投標人注意。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承租人且符合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 1第1項規定者,承租人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人須提出相 關資料證明其符合優先承買權。該主張優先承買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 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投標人及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 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 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 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請一併提出: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賣。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請審慎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