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經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44186號案件強制執行,於109年6月15日法院執行人 員經會同地政人員五筆土地實施查封,五筆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惟實際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 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4.
拍賣之土地如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 應自行注意。
6.
拍定人應承擔拍定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成立 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