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拍賣兩筆土地相鄰,部分魚塭、部分 畜舍,畜舍未見門牌、使用情形不明。另債權人114年6月6日具狀陳報,拍賣兩 筆土地相連,合併使用作廢棄豬寮、魚塭,現由臨地地主占有使用中,畜舍似 為債務人所興建,現無門牌及水電錶,亦無經營飼養牲畜之現況,目前廢棄 中,僅供債務人放置養殖魚塭所需之工具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魚塭、畜舍 等地上建物坐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7.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魚塭、畜舍等地上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又占用 權源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如魚塭、建物等為債務人 所有,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與其上魚塭、建物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
8.
第838條 之1或第876條等規定之適用,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 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稱之私法 人,需檢附或於開標前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 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者,應自行負責。
9.
標的土地均係六甲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下列之人有優先承買權,其次序 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 所有權人。若其中一優先承買權人應買得標,同地號之同順序或其後順序之優 先承買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為
10.
2或3順位聲明優先承買者,應提出現耕之 證明。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原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拒絕應買。如就優先 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 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 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2.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 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如經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部分 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 決為準。
13.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占有使用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 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 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 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1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17.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