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拍賣土地上有數棟三合院坐落,部分種植作物(高麗菜、觀賞用植物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土地上之建物、作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本件僅就土地應有部分進行拍賣,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7.
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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