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4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9至29地號土地位於華工一路及華工二路間 之空地,四周用紅色及白色貨櫃圍成圍牆,空地內堆放紙漿材料,並有工人作業及貨車進 出,29地號土地為空地供作停車場使用,上開貨櫃及停車場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 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9至29地號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府觀工字第1100 208073A號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二年期間不因土地 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 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 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 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做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 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