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4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9至29地號土地位於華工一路及華工二 路間之空地,四周用紅色及白色貨櫃圍成圍牆,空地內堆放紙漿材料,並有工人作 業及貨車進出,29地號土地為空地供作停車場使用,上開貨櫃及停車場所有權人及 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9至29地號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府觀工字 第1100208073A號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 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 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 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 商者,主管機關得做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 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