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於本院114年4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9至29地號土地位於華工一路及華工二路間 之空地,四周用紅色及白色貨櫃圍成圍牆,空地內堆放紙漿材料,並有工人作業及貨車 進出,29地號土地為空地供作停車場使用,上開貨櫃及停車場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 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19至29地號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府觀工字第1100 208073A號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二年期間不因 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 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 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 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做成書面處 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