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香蕉樹數棵及雜草雜木,未一併估價 拍賣,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2.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債務人未占用,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 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 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 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5.
本標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 應買或承受。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 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
6.
本標土地為農地重劃區之耕地,則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 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 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 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