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查封10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吉安鄉永吉七街121號房 屋及其他鐵皮建物等)座落於草芬段139及139之1地號上,債務人及其兒子在場陳稱,上開 建物均為他們興建,平時由債務人及其兒女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鐵皮加蓋部分,係當作 倉庫使用,放置許多工作機器,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另草芬段139地號與草芬段142地 號,其上有種植高麗菜、蒜苗等短期農作物,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關 係。另草芬段142地號未臨道路(位於草分段139地號後方之袋地),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 意。
3.
本件查封102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 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858.74平方公尺,其中 約37.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138地號、14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 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8.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