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795地號土地、82建號建物及暫編168建號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3.
暫編168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 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 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4.
本件795地號土地中間屬道路使用,另有部分種植木瓜及芒果等果樹,未一併估價拍賣,應 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838地號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10.
拍定後拍賣標的抵押權均塗銷。 六、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 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共有人兼具有土地共有人及建物共有人之身分者,則有 優先於僅具有土地或建物共有人之身分主張優先承買,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 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份,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 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1.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投標人須檢附:?、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 ?、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所載房屋之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本人」無自用農 舍之切結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6年3月14日農授水保字第0961848173號函示參照)。如未檢附上 開證明文件,其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