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6月12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一樓後方、三樓雨遮為增建,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205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 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 自行負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 價金。
4.
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於115年3月16日函覆稱,目前房屋居住人為債務人之叔叔及 照顧叔叔之外勞一名等語。另花蓮縣消防局於115年4月1日函覆稱,849建號建物於10 7年1月27日有火災案件報案紀錄,並致建物受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三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 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