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查封時,共有人葉○谷在場稱係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葉星辰居住使用,無出租 (借)情事,拍定後僅就債務人葉星辰實際占用部分點交。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 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3.
另據鑑價報告所附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6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618-2地號為「道路用地」,應買人 請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葉○谷、葉○溫、葉○萍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全部標的一併買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