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土地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3.
本件暫編178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土地房屋現無人居住使用。增建部分為門廊、陽台、雨遮,及第一層部分等。
4.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卷內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12甲字第078號):112年2月27 日,花蓮縣吉安鄉仁里四街172巷4號,有胡00以絲巾自縊。
7.
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 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聲請人及 相對人特別注意。
9.
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
10.
如拍定,先扣除執行費及執行必要費用、稅捐後,直接按執行名義所示之比例分配。本院無需製作分配表。
11.
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