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34至140及143至147地號土地位於 華北一路528號建物後方,係空地,但有閒置貨櫃與木棧板占用,另有一間溫室位 於135地號土地上,上開棧板、貨櫃、溫室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 非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43及144地號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 2日府觀工字第1100208073A號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 建築使用,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 人自閒置土地公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 使用者,主管機關得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 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 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做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查估市價審定之 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十二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 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