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3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134至140及143至147地號土地位於華北 一路528號建物後方,係空地,但有閒置貨櫃與木棧板占用,另有一間溫室位於135地號 土地上,上開棧板、貨櫃、溫室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標的 範圍,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143及144地號土地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載明:「依花蓮縣政府110年10月22日府 觀工字第1100208073A號公告,公告為閒置土地,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完成建築使用, 二年期間不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而中斷,效力仍及於繼受人;土地所有權人自閒置土地公 告之日起二年或主管機關核准扣除或延展之期限屆滿,未完成建築使用者,主管機關得 處閒置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總額百分之十以下之罰鍰,並得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一個月內 提出改善計畫;未遵期提出改善計畫或屆期未與各該主管機關完成協商者,主管機關得 做成書面處分並載明該閒置土地依法查估市價審定之合理價格後,予以公開強制拍 賣。」,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上開不動產十二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