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建物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 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房 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 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4.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3年9月16日到現場查封時,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依肉眼觀察有嚴重 漏水之情事,另訪查鄰居該屋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情事,鄰居不予理會,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 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 說明。
5.
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投標人於投標前請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 訊,以資參酌評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7.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格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