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與土地共有人合建之鐵皮平房坐落。鐵皮平房非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且現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鐵皮平房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本件係調本 院95年度執全字第1843號假扣押卷執行,前開假扣押事件執行時,債務人於現 場自述前開房屋係伊與土地共有人合建,惟本件債權人未聲請執行前開房屋, 故前開房屋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院亦查無前開房屋之房屋稅籍資料。拍定後拍定人與前開房屋所有人間就前開房屋坐落之基地範圍是否成立法定地上 權,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 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或應買或優先承買之公同共有人應提出得其他 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之證明,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