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建物一樓前方庭院可供停車,無雨遮等增建物,內為客廳及廚房,廚房後方有部分空地,二樓、三樓為臥室、房間,目前由債務人之家屬居住使用,前面的房間有陽台,四樓為頂樓神明廳,廳後有一房間,廳前有露天陽台,上方部分有雨遮,據地政人員稱建物大致與原始建物相符,部分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1873建號)。
3.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8.
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六、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9.
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宅區。
10.
187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