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本件土地部分雜草林木叢生,無建物及地上物,部 分為既成產業道路,供人車通行。產業道路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3.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農牧用地。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 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 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9.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如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 所定之規定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