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15-224地號土地約位於添福路 54號建物北方約37公尺處,現為雜草地。215-427地號約位於添福路54號建物北 方約98公尺處,現為雜草雜木林地。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 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 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 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 買者,以抽籤定之,請應買人注意。六、215-
6.
215-42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 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 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7.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 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