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債務人陳稱建物為其與家人同住,且2筆建物係打通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 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8.
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 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 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