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附表各標別分別標價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6.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由第三人種植芋頭使用中,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8.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9.
本件拍賣土地依其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有「放領公地」之註記,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拍定後不得主張瑕疵。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依內政部解釋包含寺廟)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應買之團體或機構,應提出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