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遺產管理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0地號土地為地下停車場之出入車道,198地號土地其上為一集合式住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45建號建物坐落於198地號土地上,無增建,現為空屋。據鄰居稱,建物已多年無人使用,遭斷水斷電。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為空屋,無人使用。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如其所述屬實,建物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7.
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又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故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8.
他項權利:198地號土地及45建號建物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之
9.
220地號土地屬該住宅社區之基地及公共設施用地,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1.
依雲林縣政府函覆拍賣之土地已為78(雲)營使字第13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2.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