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本件拍賣標的現況如下,請應買人注意,惟土地實際座落、使用情形仍請自 行至現場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5.
本件係拍賣標的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情形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
9.
本件標的土地係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 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故投標人應檢具相 關文件,於投標時一併提出,請應買人注意。
11.
423地號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 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