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查封時,據債務人陳稱其所占用部分之建物係 由其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與親戚另一半建物共用門牌,一樓公廳及二樓神明 廳係與親戚共同所有、使用。地政人員就本件建物測量表示:一樓公廳及二樓神明廳部分,係 從中一分為二,以中心為界往左測量。請應賣人注意,此建物買受後若未自行隔間,會與他人 共同使用建物。現場建物及屋況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實地查明勘查。又據債務人稱,一樓 廚房跟右側客廳、車庫、鐵皮棚係增建,二樓右側廁所部分為增建。房屋有人居住使用,一樓 公廳及部分房間有堆置雜物、房屋牆壁有漏水痕跡,據債務人稱房屋除些許漏水外,並無其他 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餘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 染、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或火災受損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 證。建物若確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 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3.
優先承買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六、其他事項:
4.
本件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又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5.
本件僅拍賣建物,並未拍賣建物所座落之土地,買受人應行注意,並承擔有被請求拆屋還地 之風險。
6.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