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樓有天井、後方增建,四樓 除梯間外,其餘均為增建、頂樓全部增建。據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 用,無出租出借。履勘現場時,屋內有擺設家具等物品,有居住使用之跡象。應買人如有其他 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 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三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故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係共同投標, 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 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 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又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