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三樓有天井、後方增建,四樓 除梯間外,其餘均為增建、頂樓全部增建。據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 用,無出租出借。履勘現場時,屋內有擺設家具等物品,有居住使用之跡象。應買人如有其他 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 二本件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 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請自行查證。若拍賣標 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有無影響交易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三拍賣之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注意, 故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係共同投標, 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優先承 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3.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 民法第425條之
5.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 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 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又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 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6.
如有數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為使建物及土地合一,避免拆屋還地之虞,建物330建 號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於2之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人。六、其他事項:
7.
587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 被拆除之風險。又上開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占用同段鄰地639地號土地8.78平方公尺,請應買人 注意。
8.
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 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 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9.
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執行費、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止拍 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於拍定前得指定應拍定不動產之部 分。